作者rick65134 (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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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Fw: [新聞] 部落客有價推薦文 形同代言
時間Sat Nov 9 22:47:17 2013
※ [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#1IVaaXKd ] 作者: AnpingTW (七月七日安平見) 看板: Gossiping 標題: [新聞] 部落客有價推薦文 形同代言 時間: Sat Nov 9 22:39:27 2013 人間福報
http://www.merit-times.com.tw/NewsPage.aspx?Unid=326381 部落客有價推薦文 形同代言 2013/11/9 【記者杜憲昌台北報導】行政院公平會繼針對三星「寫手門」事件開罰一千三百零 五萬元,昨天再公布「薦證廣告規範說明」修正案,特別於薦證廣告定義中增列社群 網站推文等「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」,規定部落客等在推薦文中必須充分揭露與 廣告間的僱用、贈與、報酬或其他有償之利益關係,若有故意廣告不實,也需和廣告 主負相同責任,最高可處二千五百萬元罰鍰。 公平會表示,隨著電子商務和網路活動的興盛,社群網站推文已成為社會潮流,雖然 這種推文及論壇發言的行為與一般認為的廣告有別,但其呈現方式仍屬於〈公平交易 法〉所定之「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」,如發文者與業者間存有「利益關係」,則 社群網站推文即屬於「薦證廣告」,也就是一般所稱的「代言」。而由於推文對於消 費行為具有影響力,因此對於代言廣告內容的虛實,有必要進一步規範。 公平會舉例,如某廠商邀請知名運動員拍攝廣告,運動員在廣告中並陳述該運動鞋設 計符合人體工學,不僅具舒適性,且可提升運動表現及成績。 即使該運動員只在分享個人心得與感受,但因為消費者咸信其運動專業能力,所以仍 會認為運動員是在為該運動廠商作薦證,即屬薦證廣告。 公平會表示,廣告主與薦證者同樣應為廣告內容負責,即便是廠商免費提供試用,或 請工讀生在網路論壇「推」文,試用者或工讀生如撰寫有利的評論,就必須說明收到 免費試用的事實或與廠商之關係,否則就違反〈公平交易法〉。 --
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◆ From: 36.238.148.203
噓 popy8789:這法律就是要扼殺新起品牌用的 主要要大家去買媒體廣告 11/09 22:41
推 CREA:這樣要一堆假心得真收錢的部落客怎麼混下去 11/09 22:42
→ popy8789:現在口碑公司人人自危呀!所謂無本生意快沒戲唱了 11/09 22:43
→ popy8789:以後網路品牌大者恆大 創業機會微乎其微 連這年輕人創業 11/09 22:44
→ popy8789:的途徑都要開始上鎖 開始大財團壟斷時代來臨 11/09 22:44
→ popy8789:Buzz marketing在國外也是這樣封閉的嗎? 11/09 22:45
→ ccnoire:除非你吃人嘴軟 壞的說成好的 否則公開為什麼是扼殺 11/09 22:45
→ popy8789:因為新起的品牌沒有口碑 自然需要花錢做口碑 11/09 22:46
→ popy8789:現在花錢做口碑要揭露 這不是扼殺什麼是扼殺 11/09 22:47
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※ 轉錄者: rick65134 (140.114.214.33), 時間: 11/09/2013 22:47:17
→ rick65134 :PTT應該也有包含在內... 一堆開箱文要GG了XD 11/09 22:50
→ iuytjhgf :自己心裡知道就好,不要講的這麼明 11/09 22:52
→ tn00210585 :溫馨 11/09 22:54
→ rick65134 :現在規定 有拿好處要明講 否則就違反〈公平交易法〉 11/09 22:56
→ bailan :PTT還好吧,某些PC專門的論壇就...... 11/09 22:56
→ satsuk1836 :自己買的..也要明講? 亮發票? 11/09 22:5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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